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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规可扭转“啃老”歪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07    阅读数:1545

 

     近日,一29岁男子“啃老”7年,被父母逐出家门一事,引起热议。29岁的徐青(化名)大学毕业后,就以“工作难找、没意思”为由,闲在家里靠父母养着,并称父母有义务养自己,甚至还将女友带回家一同“啃老”。父母忍无可忍,终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将其强制赶出家门。“啃老”现象频频出现到底有哪些原因?针对此问题,立法方面应该做出怎样的应对?

  专题采写:

  记者 张映武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程为敏

  人需克服惰性

  担当责任热爱工作

  “啃老”现象在当下社会并不少见,也不是现代社会独有的,从古至今一直存在。像旧社会的纨绔子弟、地主少爷、败家子,成天在外头风花雪月,他们不也是不劳而获、靠“啃”父母家产过日子吗?

  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劳动光荣”、“不劳而获可耻”的观念深入人心,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要去参加生产建设,基本上见不到“啃老”现象。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工作越来越不是为了谋生,“啃老”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他们主动放弃了就业机会,赋闲在家,衣食住行全靠父母资助。

  为什么“啃老族”宁肯被人成天责骂,也不肯鼓起干劲去找工作呢?人都有懒惰的天性,“啃老族”的心态大多如此。所以首先我们得明白,人为什么要工作?从社会的角度来说,每个人都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对应着不同的社会“期望角色”,承担着不同的分工内容,社会的正常运行离不开人们的分工协作,而工作是最为重要的实现方式。

  人们对工作的态度因人而异:有的人工作是出于兴趣爱好,为了追求心中的理想和抱负,让自己的人生更加充实、有意义;但更多的人视工作为谋生手段,不管喜欢或不喜欢,你要生活,就得工作。

  因此父母在教育孩子时,不是一味地灌输孩子知识,关键是要培养、发掘孩子的兴趣爱好,树立正确的生活和工作态度,让孩子在实践中找到适合自己的“社会角色”,担当起社会责任。我在美国洛杉矶做学术交流时,有一天正值下班高峰,我看到十字路口有一个年轻的女交警站在路口边,蹦蹦跳跳地指挥着过往的车辆,每一个动作都像跳舞一样,她工作时的开心神情,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当你每天上班都是一副苦瓜脸时,看着工作烦得要命,对待客人脸色很差,跟人说话没好心情,工作对你来说只是个负担,更谈不上热爱了。

  心理分析师 舒幼娥

  “啃老族”的出现

  大多与父母溺爱有关

  案例中的徐青自小就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父母对他百般宠爱,一味地付出给予,逐渐养成了他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坏习惯。而等孩子长大之后,他的观念习惯已经很难改变,父母再劝说、教育也为时已晚。所以,“啃老族”的出现,大多与父母对孩子的溺爱有关。

  中国很多家庭对孩子都关照有加,这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自力更生。特别是“四二一”结构的独生子女家庭,家里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把很多爱都给了唯一的孩子,百般呵护、宠爱,长久以往,孩子很容易形成受人宠爱的“习惯心理”,变得缺乏吃苦耐劳精神,遇到挫折就打退堂鼓。

  在陪伴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光有强烈的爱是不够的,还得拥有带领孩子积极成长的知识和方式。儿童心理学有一个说法叫做“刚刚好的妈妈”,提倡父母给孩子的爱,要不多不少。对经济基础较好的家庭,家长可以为孩子提供好的教育条件和环境,报名兴趣班培养孩子的爱好,但对于小孩的物资要求应持谨慎态度;而经济一般的家庭,父母给予孩子的物质条件有限,孩子更容易体会到“要获得就得有付出”,他们从小的独立意识、独立能力通常都比较强。

  比如做家务,它是培养孩子自力更生能力的好方式。家里可以设立一些奖励机制:比如跟孩子商定,干多少家务活,就给予奖励;让他挣多少钱,花多少钱。这样为的是让孩子明白一个道理:人是要劳动的,有付出才会有收获,爸爸妈妈虽有钱,但这不是你的。


  广州婚姻家事资深律师 李小非

  通过法律途径阻止“啃老”行为

  首先,我们来说一说法院判决的依据。案例中,徐青已经29岁,大学毕业了7年,法律规定父母应当无偿承担抚养责任的年龄限制是“18周岁以下”,年满18周岁后、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如果继续接受父母的资助,父母的行为就是“赠予”而非“尽扶养义务”,徐青的年龄明显超过这一限制。同时,徐青本人也不存在任何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父母在其成年之后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的特殊情况,父母对徐青已经不存在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他们完全有法律依据拒绝承担儿子的各项生活开支,包括为儿子提供住所。因此,从法律层面上看,徐青被赶出完全是有法可依的。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案中的主人公徐青本人的一些辩解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例如,徐青说:“作为父母,你们有义务养我。”但据我国《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徐青的情况已经不属于父母应当承担法定抚养义务的范畴了。

  “你们就是想逼死我 ,我让你们断子绝孙。”这句想必是在双方激烈争吵的时候所说的气话。但生育子女,完全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对于父母而言,无权要求自己的子女应当或者不应当,以及何时生育子女。当下的很多年轻人认为生孩子,是给老人养孙子,老人照顾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殊不知,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老人对于父母有工作能力、有照顾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同样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徐青的这种说法,恰恰是当下年轻人权利义务意识淡漠和错位在日常生活当中的反映。

  不久前,山东省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随着新条例出台,或许会对完善相关法规,改善当下社会的“啃老”风气有所助益。“啃老”现象反映了典型的传统道德观念与当下公民个人的权利意识的碰撞。时至今日,我们不难见到如本案当中愤而将“啃老”的孩子赶出家门的父母,以及与不尽抚养义务的父母对簿公堂的孩子,这样的案例或许会越来越多,作为父母,在与儿女多次沟通未果时,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阻止儿女的“啃老”行为。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4-08/06/content_2711446.htm

新闻来源:广州日报《爱是有缘》

作者:广州红树林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师 舒幼娥
媒体:广州日报1月18日《B8爱是有缘》专栏
本期专家:广州红树林心理咨询中心首席心理咨询师 舒幼娥
原文链接: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3-01/18/content_2119783.htm